经1987~1988学年度第三次校长工作会议通过
(1987年10月24日)
经1989~1990学年度第三十三次校务会议补充
(1990年6月28日)
为了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素质,特制定研究生导师职责如下:
1.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2.导师应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努力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给予帮助,引导学生养成恪守学术道德的品格,促使其德、智、体、美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导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身心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有关入学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研究生工作手册》等有关各项规定。
4.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试验、中期检查、最终学术报告、发表学术论文等有关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培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
5.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研究生要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研究生入学一年后,导师应对其课程学习和论文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并协同有关部门对研究生的实际表现进行中期考核,区别情况提出意见。
6.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好研究课题、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审查选题报告,并负责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7.严格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
8.指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推荐研究生到国家需要、适合他们发展的领域和岗位就业。
9.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自己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校、院系批准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把落实的指导办法报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校院系申报计划,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10.导师应定期向基层研究所(室)汇报研究生情况和培养工作情况。在负责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两个月内,导师应向院系提交培养工作小结,内容为:对研究生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所做的具体指导工作内容及其效果;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研究生的实际培养质量和培养工作小结作为考核导师工作业绩的依据。基层研究所(室)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院(系、所)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执行职责情况检查一次。学校一般两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
11.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在评定教学工作优秀成果、先进工作者等校、市、国家各级奖励方面,优先推荐。对于连续两次获校内教学成果优秀奖或市、国家级优秀奖励的导师,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名额。研究生指导教师组连续两次获校级先进集体或教学工作优秀成果的,在学科建设方面将优先予以鼓励和支持。
12.对于研究生指导教师违反导师职责,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导师本人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导师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等,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上述处理,经院(系、所)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审议,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本职责自校长工作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各院(系、所)可根据职责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