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0~2021学年度第1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太阳集团tyc5997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校友、校外机构或社会人士出资,面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设立的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管理工作以助学为目标,以需要为原则,以育人为根本,努力促进受助学生的全面发展,将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统筹推进。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具体负责助学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育基金会、校友工作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助学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所在院系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助学金申请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助学金应当依法依规设立,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第九条 助学金命名规范:
(一)学校出资设立的助学金命名规范为“太阳集团tyc5997×××助学金”;
(二)校友出资设立的助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校友—×××励学金”;
(三)校外机构、社会人士出资设立的助学金命名规范为“清华之友—×××助学金”。
助学金的特殊命名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校出资设立的助学金资助金额及资助对象由学生处、研工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由校友、校外机构、社会人士(以下简称捐助人)出资设立的助学金资助金额及资助对象由学生处、研工部代表学校与捐助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由捐助人出资设立的助学金,相应捐赠款项由教育基金会按照学校捐赠项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助学金按学年度进行评定。原则上于秋季学期开学初集中组织评定,特殊情况可以安排于春季学期补评。
每学年度秋季学期开学前到账的资助款纳入本学年度助学金评定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助学金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三)学习努力,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
(四)自立自强,生活俭朴;
(五)符合学校学生资助的认定标准。
学生资助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学校学生基本求学费用标准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为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助学金资助方案。学生每学年获得的助学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生基本求学费用标准。
学校学生基本求学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在充分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学校通过与学生谈心谈话、走访家庭、适当范围内公示等方式,全面精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第十五条 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生处、研工部分别制定本科生、研究生助学金评定计划,下达院系,启动助学金评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资助学生认定工作组。资助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财务工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含学生工作组组长、学生工作助理、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等。
(三)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资助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助学金申请资格审查,提出资助等级建议,经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资助等级和资助金额。
(四)学生处、研工部组织院系召开资助评议会,讨论确定资助名单、资助等级和资助金额。
(五)助学金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助学金原则上安排在评定学年度秋季、春季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十七条 助学金获得者应当定期向捐助人汇报学业情况。
第十八条 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学年度助学金申请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助学金获得者被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视情况撤销或收回其部分或全部助学金。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助学金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2002学年度第1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太阳集团tyc5997学生助学金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