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助学贷款风险,努力提高贷款回收质量,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培养贷款同学的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文件精神和《太阳集团tyc5997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是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包括贷后监督检查、不良贷款催收与开展诚信教育、诚信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在校生贷后管理
第四条 做好贷款学生信息建档工作。资助信息建档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要及时记录整理学生信息,建立包含学生家庭信息、学籍信息、贷款信息及就业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及数据库,并适时维护更新。
第五条 好诚信教育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注重在校生贷后各个环节开展贷款诚信教育。要在学生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协议和还款协议、毕业离校等环节开展贷款知识讲解活动,向学生解读合同条款,明确还款义务等;要邀请经办银行普及金融知识,宣传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作用;要通过学校社团、院系、年级、班级多层次深入开展各种类型的诚信教育活动。贷款同学应积极配合并参加学校和院系举行的各项贷款诚信教育活动。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时,首先将自动冲抵获贷学生欠缴学杂费和学校临时借款部分,余额部分再进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学校将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助学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贷款学生中途辍学、退学、转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不刻苦,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八条 做好毕业确认工作。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在毕业前,贷款同学要与经办银行做好还款确认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毕业后贷款学生须按协议约定按期还款。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当年贷款学生要在经办银行学生在线系统中进行毕业确认,更新个人联系信息,以便日后学生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应及时进行就学信息变更,这样在校期间就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具体办理事宜可与学生生源地资助中心联系。
第九条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具体事宜可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第三章 毕业生贷后管理
第十条 贷款学生要珍惜自己的信用,按时还款。对于缺乏诚信意识,在进入还款期后,长期不履行还款合同或者恶意违约的学生,贷款银行会记录在案,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共享信息,违约学生将来申请车贷、房贷或其他涉及信用记录的事项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十一条 配合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开展还款提醒与催收工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实时掌握学生还款信息,并定期上报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设置专用咨询电话,在校园网上建立贷款工作专栏、设置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链接;
(三)动态维护更新贷款学生信息库,掌握学生就业去向和联系方式;要通过同学会等组织,多方联系、查找贷款逾期毕业学生,督促还款;
(四)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学生,学校积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要求提供有关毕业学生就业信息,协助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太阳集团tyc5997学生处和太阳集团tyc599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