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13亿中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时代华章。清华新闻网将陆续刊登我校教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的部分发言,以期对大家深入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有所裨益。
一个彰显法治尊严的决定
●法学院党委书记 黎 宏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在我的印象中,以法治为主题召开中央全会,这在历史上恐怕还是第一次,可见当今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研究者,看到四中全会的决定和公报后,感到非常振奋。
事实上,党的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之后,一直都把依法治国作为其基本的治国理政方略。这一点,只要看看习总书记在各个时期的一些经典发言,如从“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到“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等,就能看得出来。之所以如此,我觉得主要还是因为在当今中国,改革开放固然是第一要务,刻不容缓,但是法治建设同样势在必行。法治不仅是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更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最终还是建设一个文明富强的法治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改革开放已经使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人民群众生活已经步入小康社会,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建成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不失时机地强调要进行法治国家建设,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适应党和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重大战略举措。
通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我对以下三方面印象深刻:
一是将法治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决定》开篇就说,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的印象中,过去我们提的口号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后,又有“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提法,它们都是把法治作为建设国家的一个手段,而不是作为目的。但本届党的领导集体首次把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发展目标提出来,“法治”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应当说,这种提法是有道理的。经济实力雄厚,并不必然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强大。如中东很多国家凭借其石油资源成为经济实力雄厚的国家,但没有人认为它们因此就成为强国了。同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中固然包含有“法治”的因素,但总的来说,还是不如说“法治”来得直接且让人印象深刻。此次全会把“法治”提升到主题的高度,这本身就是对法治尊严的彰显。而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总目标,更是从根本上肯定了法治的基础作用。
二是全面阐释了 “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时会遇到把共产党执政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认为我国目前所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都是坚持党的领导所导致的。甚至还听到这样的问话:“到底党大还是法大?”对于这个问题,《决定》明确指出,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就是党的主张,违反法律就是违反党的意志,枉顾法律尊严就是破坏党的尊严。如此说来,“党大还是法大”完全是一个伪命题;而将依法治国和共产党执政对立起来,更是无稽之谈。应当说,这种理解,不仅是把法治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的体现,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阐释。
三是全面提出了实现法治中国的具体举措。《决定》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列举了实现该目标必须坚持的原则。同时,为保证上述总目标的实现,又细致入微地列举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的具体方式,即:提高立法质量;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司法公正;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其中在保证司法公正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与检察工作相关的具体措施: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探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明确纪检检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检务公开;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等。在党的中央全会的文件当中,如此详尽地列举这种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非常罕见,让大家鲜明感受到新一届党的领导人一再强调的“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和气魄。
要注意的是,我们并不是第一次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执政党的治国方略。实际上,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就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时隔18年之后重新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应该赋予其新的含义。我认为,“法治中国”应当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之下,首先必须实现“法制”向“法治”,即“刀制”向“水治”的观念转变。具体来说,所谓法治,不能理解为将法律作为执政党治理人民、治理百姓的手段,这是“刀制”;而要将法律作为一种信念,一种准则,深入到我们每个人———不管是官员还是百姓———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当中。党要依法治党,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执法,当然百姓也要依法生活。这才是本次《决定》中所说的“法治”的真正内涵。
注:本文为清华教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教师发言选编。
来源:《新清华》2014-11-14